脱硫脱硝

Bsports必一体育查处:阚山发电不按要求开启下一台浆液循环泵并两次自

发布时间:2024-03-18 16:35:54 来源:Bsports官网 作者:必发BF88官网唯一登录

  近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徐环罚决字【202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非现场执法发现的问题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进行烟气脱硫,脱硫塔配套安装5台浆液循环泵,脱硫系统设置有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2#锅炉于2022年4月25日20时38分启动,锅炉启动前同步开启了脱硫系统第一台浆液循环泵,约21时,脱硫系统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开始报警,但当班脱硫主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未按该公司脱硫运行规程,并两次关闭报警信号,导致2#锅炉废气排放口4月25日21时至4月26日00时二氧化硫监控四个小时数据超标。4月26日01时30分,人员启动了第二台浆液循环泵,二氧化硫监控小时数据达标。

  1.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做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号机组在线设施现场验收表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1季度废气CEMS比对检测报告》((2022)环检(气)(01)字第(0212)号)节选复印件、CEMS易耗品更换记录表复印件、CEMS系统异常记录表复印件、CEMS全行程校准记录表复印件、CEMS校准记录表复印件、CEMS维护记录复印件、《600MW超超临界机组除尘、脱硫、氨区运行规程》节选复印件、《防止环保超标技术交代》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2×60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总承包工程技术协议书》节选复印件、热力机械操作票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试卷复印件、调查处理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1、无“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1)公司脱硫CEMS各参数模拟量信号直接接入数釆仪,数釆仪将釆集到的数据(数字量)按照要求直接上传至国发平台、数据标记平台,环保部门可实时监视监管公司各项环保参数;(2)公司监测环保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3)公司积极协调人员做好现场迎检工作、调取历史曲线并提供检查资料,无逃避、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无弄虚作假行为。2、生态环境局监控时段为非正常工况时段:2022年4月25日脱硫系统二氧化硫浓度超过保护值之时,正值我司锅炉设备点火启动至并网的时间段,并非设备的正常运行工况。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 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办【2014】244 号)第十一条“环保设施运行考核期。单元制发电机 组发电功率大于2%额定功率,则对应的发电机组即纳入考核期”、第十六条“单元制燃煤发电机组脱硝、除尘启停 阶段3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脱硝5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导致环保设 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处罚”。3、已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本次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损害后果轻微且符合有关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政策,希望能免除罚款。我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金额不予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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